判例主义来源于英国,那么他对世界的法律的影响是深远的。法国的大革命,在一定意义上,是受英国判例影响下产生的。由此可见,判例对于政治运动、立宪运动和现在的宪政政治的影响。
法条主义不是法律国家主义的专利,同时也是法律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内涵。因为立法机关成员来源于社会的基本成员,因此所有的法律社会主义的体制国家,无一例外的都存在相应的法典或者说法条。而法律国家主义的立法机关的人员,往往是从形式上,看似来源于社会,实质上他是执政者的指定,是执政者的代言人。
我国的法条主义是国家主义旗帜下的法条主义,因此这样的法条往往会产生相应的与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中弱势的、贫苦的社会成员发生脱节。为什么呢?因为立法机关的相应人员并不是这些人直接选举出来的,而是利益集团的,或者说执政集团的指定。因此,他们会更关注利益集团和执政集团,而不是更关注社会的弱势的、贫苦的社会成员。
就从我们国家的社会暴力性事件,足以看出这一倪端。为什么总是农民上访?为什么总是下岗职工上访?为什么总会有一些农民工爬烟筒?因为他们都是弱势的群体,他们不直接选举自己的立法代表,所以立法不会刻意的去注意他们。更多的是注意统治者的要求,从几次
宪法修改,我们就看到的,就是这个苗头。只要统治者说点什么,就要修改
宪法。结果
宪法就像哲学教材,当然观点还不一定正确。
权力是什么?他是法律国家主义的下的统治,他是法律社会主义下的法治。统治是什么?统治就是对多人的管理和控制。国家是什么?控制一定地域的政治团体。我们这里,不是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也就是说,从法律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可以导出有一定控制地域的匪帮,他们的生活是一种法律状态。
那么没有一定地域的匪帮或者畸形的社会团体,他们的生活是不是一个法律状态呢?答案也是令大家吃惊的,他们也是一种法律状态。原因就是从法律社会主义的角度来看,具有一定习惯的人组合在一起,他们的习惯,就是调整他们行为的法律。
所谓,盗亦有道,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对于他们的这些习惯,是否符合道德上的正义,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那是法哲学中的法的精神和法的正义理念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