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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与权力——答网友的一些问题

  
  到了这里,我们觉得“评价工具在道德、是非范畴内的善恶是假命题”是没根据的,原因就是他太狭义了工具的概念。

  
  权力含有控制之意,但控制绝不是权力。否则,绑架者控制住被绑架者,岂不是就拥有了权力?卢梭曾经假设,如果暴力可以产生权力,那么抢劫也是权力。

  
  这里我们看到,暴力者,往往使用武器,武器是工具。当有人用枪指着人的时候,让拿出钱,一般人都会拿出钱。但是,他凭什么让别人拿出钱?不是法律,而是枪。在这里面,枪产生的凭据,并不是合法的根据,因此有枪并不是权力。因为在这里,拥有枪支本身可能就不合法,同时指着别人让他拿钱,肯定也不会是合法的了。

  
  假如一个匪帮,他处理内部不守规矩的人,那么这个帮会老大有没有这个权力呢?答案是有。因为一个匪帮,是一个自愿结合的合理组织,进入这个组织,便是接受了规矩。不受这个规矩,当然要受到处罚。但是这个规矩对不对,这是另一个问题。

  
  或者说,我们如何认识法,他是否合法就会有一个不同的规定。比如国共时期,*产党处理叛徒的行为,在国民党那里,他是不合法的。在*产党那里,它是合法的,这里的法指什么?哪个法又是我们所说的法呢?

  
  从法律国家主义的立场来看,法律是来源于国家统治的需要。根据这一立场,法律可分为国家行为主义和法条主义。我们说文革期间以及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都奉行国家行为主义。国家行为主义的特点就是元首的指示,就是最高的法律。法条主义要求国家具有立法机关,只有他弄出来的东西,才能成为法律。如果从法条主义的观点出发,共产党当时不可能立法条,因为他没有立法机关。因此,他的控制区,都是国家行为主义。

  
  从法律社会主义的立场来看,法律是社会的人们行为规范的结晶或者说总结。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又可分为惯例主义、判例主义和法条主义。

  
  实质上,中国的封建社会,并不像五四运动所说的那么黑暗。除了意识形态以外,法律大多来源于民俗和礼遇。这些民俗和礼遇,实质上就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将古代的礼,称为礼法是恰当的。正是这些民俗和礼遇的发展,导致中国的古代的文明古邦的盛誉。

  
  中国古代的习惯和惯例,不但是调整民事行为的规范,有时都是调整意识形态和体制的规范。我们看电视的时候,总听见元老大臣们一个观点,我朝没有先例。由此可见,先例对于体制的重要的规范作用。在这种意义上,他其实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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