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结果属于不属于目的呢?
我们的回答是,结果和目的虽然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二者并不是一回事。结果是一个静态的事实的存在,目的是一个动态的事实的存在。结果和目的连接的关键是行为,结果和目的的一致性表现为目标和结果的一致性。
结果和目的的本质性的区别就是:结果成立后,消灭了目的的空想,也就是目标在理念上不存在了,这样目的的一个方面没有了。结果成立后消灭了行为的存在,因为结果出现后,目的行为已经转化为结果,更何况再进行这个目的行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说,结果出现后,也消灭了行为,目的的另一因素,也不存在了。这样,有了结果,目的就不存在了。
因此说,结果和目的是两个存在,结果消灭了目的,结果继承了目的。但是必须说明,结果不是目的,结果就是结果。人们可以依据结果,实现新目的。比如*产党在野期间,目的是执政,但是绝不是永久的执政。但是到了*产党执政期间,目的是永久的执政。而这个目的,依据的就是得以执政的结果。
目的不一定成为结果,目的成为结果,需要其具有可实现性。比如,一个政党的永久性的执政。这个目的目标的实现,具有永恒的时间属性。而事物的存在,不可能具有永恒的属性,否则时间概念便不具有了任何意义。
很多王朝,都有一个目的,就是其统治地位的永恒性。但是这个永恒性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包括秦始皇的不老梦,还有康熙帝的万年基业大梦,都在岁月的流逝中,被人们当成了笑柄。因为他们将现有的结果,当成了目的。因此,他们的目的,必将破碎。
这里,我们看到,实质上,我们定义的目的永远不可能成为手段。但是目的的结果,可以成为新目的的手段。于是乎,我们前面的例子也就容易理解了,人们之所以将目的也视为手段。无非是将目的的外延,包括了结果——扩大了。
权力是一个结果,不是一个目的,这个结论,不知大家反对否?如果不反对,我们就可以讨论,结果可以不可以是罪恶的。如果结果不可能是罪恶的,而只有目的是罪恶的,那么权力便不可能是罪恶的。
我想这个讨论,应该说不用进行。佛教的因果论,以及法律上的报应论,成立的前提,就是有恶行,就要有恶果或者恶报。很显然,前人已经证明了这个问题,结果可以是恶的。
将恶的结果当做了工具,可以不可以为恶?当然可以,英美法系的毒树之果,就是在说这个道理吗?无论您的目的多么好,你使用恶的结果(违法证据)作为工具(毒树),那么被证明出来的东西或者说案件结果(案件事实),就是在恶的前提下产生的结果。在理性上,我们不能确定为真实确(认这个果实的有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