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的城市实行最低赔偿标准,已经取得较好效果。2005年,乐清市598家“放心店”承诺在遵循《消法》的前提下,创新性地推出了最低赔偿标准制度,规定25元以下食品消费投诉最低赔偿额为50元,25元以上食品消费投诉根据常规赔偿制度进行。该市一些超市经营户认为,试行消费投诉最低赔偿制度是件好事,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经营户自律意识和加强自我管理,同时也能深得消费者信赖,提高业绩,促进良性循环。 可见,最低赔偿制度的出台将有效弥补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立法空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对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 同时,为消费者提供这种特殊保护,实际上等于降低了维权成本,也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他们能够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严把服务和商品的质量关,减少纠纷产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达到双赢目的。
四、对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的设想
修订《消法》,制定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可以考虑规定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的基本作用及与其他赔偿责任的关系
1.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的作用
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的作用概括起来有四:一是补偿作用,不论怎样,最低赔偿责任仍然具有补偿性,尽管其赔偿数额超过损失数额,但就像惩罚性赔偿金或精神损害赔偿金一样,其基本性质都是补偿。二是鼓励作用,主要是针对消费者而言,由于小额损害的索赔通常是费时费力却所得不多,因而消费者并不愿意主张权利。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就是要鼓励受到小额损害的消费者进行索赔,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惩罚作用,是针对违法经营者而言,让其承担远远高于损害的赔偿责任,就是为了制裁违法,促使其合法经营。四是警诫作用,通过对违法经营者的最低赔偿责任惩罚,达到对社会的一般警诫效果,教育和阻吓更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从而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和市场规范,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2.小额损害最低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在《消法》中确立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将与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一道,构成完整的消费者保护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那么,在这些赔偿责任制度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何解决呢?
最低赔偿责任与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一般的赔偿救济方式,而最低赔偿责任是特殊的赔偿责任,在适用上须具备特殊要件,否则不得适用。例如如果确定500元人民币为最低赔偿标准,那么500元以上的损害赔偿,就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足500元的损害可以适用最低赔偿责任。
最低赔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都是特殊损害赔偿责任,但二者的适用条件并不相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具备欺诈的要件,对具备欺诈要件的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最为合适。对于不足最低赔偿标准的小额损害,尽管也具备惩罚性赔偿金的欺诈要件,但由于数额较小,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受害人并不合算,那么,消费者就可以选择最低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在维权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当消费者同经营者产生权益纠纷后涉及赔偿时,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即使赔偿两倍也小于最低赔偿金的,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最低赔偿,反之,消费者就会选择惩罚性赔偿即双倍赔偿。 因此,《消法》同时规定最低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存在矛盾,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即使在同一个损害中发生冲突,也可以由受害消费者自己根据利益选择适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例如,规定最低赔偿责任数额为500元,如果是小额损害是251元,按照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就可以得到502元的赔偿,当然选择惩罚性赔偿为好,选择最低赔偿责任就不合算。对此,消费者完全会做出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