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样的情形,我国很多学者和专家强烈呼吁立法规定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制度。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司马南、王海、秦兵等人向十届全国人大寄送了一份《关于修改<消法>的建议》,建议《消法》应当第六章针对小额欺诈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最低赔偿金制度,造成消费者小额损害,经营者向消费者的赔偿金额最低为500元,同时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用。 之所以确定为500元的最低赔偿标准,是因为在中国,500元就可以在农村生活得很不错。一般情况下,中国人往往不会为了一些为数不多的小额欺诈争执或者诉讼,一是认为不划算,二是认为没必要。但如果确定最低赔偿额定为500元,就会大大推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商家只要敢侵权,就有可能因为承担责任而面临破产的危险。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支持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的建议,并且认为应该按照不同商品的性质和特点来制定最低赔偿金额。 如果采取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即使是最难监管的诸如蔬菜农药残留等问题,消费者也会愿意去检测,确定了损害而及时举报。有关部门可从销售者一直追查到原产地,从餐桌到农田,食品生产供应链的全程都可以置于监管之下。
(二)我国建立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我认为,在我国设立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调动小额损害的消费者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小额损害所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消费者争议:经营者的一个违法行为造成了众多的甚至是无数的消费者的损失,但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又很小,不值得为此进行诉讼主张权利。如果建立这个制度,就会使那些处于休眠中的权利浮出水面。中国在目前阶段,重生产轻消费的模式尚未彻底扭转,中国式的赔偿就不太可能超前。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调动更多人的日常消费品的维权积极性,莫过于建立底线,把最低赔偿制度建立起来,哪怕是一瓶矿泉水,只要侵权也要赔偿最低赔偿额度。 一旦最低赔偿制度被《消法》吸收,那么小额商品消费者就不会那么被动了,那些受小额商品侵权的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经营者负担财产损失费,而且可以依据最低赔偿向经营者要求最低赔偿金作为额外赔偿。消费者有了最低赔偿金来弥补自己为维权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其维权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
第二,剥夺非法经营者的不当得利。现代市场的一个特征是全国性甚至国际性大市场的存在,一个公司的顾客往往遍及全国甚至全球,数量达上百万甚至上亿。由此,公司只要向每一个顾客多收几分钱,或者在产品中稍微做点手脚,就能获得巨大利润;而从消费者一方看,虽然明知自己遭受了不公平对待,但由于涉及的金额太小,不值得为之浪费时间和精力,更不值得为此聘任律师诉诸法院。对此,国家不加干预,违法经营就会因此获得巨额非法收入。在经营者通过向无数消费者施加微小损害而获利的场合,即使不可能向每一个受害消费者进行精确的赔偿,也不得允许经营者保留非法收入。通过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不仅能够迫使违法经营者吐出非法收入,并且承担更重的责任,就会使社会整体因此受益。
第三,制裁违法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安全。通过消费者小额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能够使违法经营者意识到,为众多消费者造成微小损害的违法行为不再是有利可图的行当,从而可以防止他们在今后继续实施类似行为。经营者为避免遭到最低赔偿的处罚,自然会加大对小额商品的检验力度,减少侵权问题的发生。正像人大代表所说的那样,要打一场保卫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武器就是最低赔偿金。全国人民都参与这样的斗争,何愁社会安全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