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对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两个方法
寻求解决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方法,依赖于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和合同法,似乎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应当把目光转向英美法,借鉴英美法特别是美国侵权法和合同法对小额损害救济的两种不同做法,来设计我国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法律救济制度。
(一)美国法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制度
在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采取小额商品损害最低赔偿制度,鼓励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美国法律针对小额损害消费者维权耗时费力又花钱,绝大多数都不愿意做这种得不偿失的诉讼,因此而放弃诉讼的现实情况,创造了小额商品侵权最低赔偿制度,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规定,消费者遭受小额商品侵权或者违约,其造成的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或者损失过小,实际赔偿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的权益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以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赔偿。至于最低赔偿金额的具体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不同,一般从25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定的最低赔偿金是200美元,各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赔偿数额,麻州为25美元,夏威夷州为1000美元。此外,还有复合的最低赔偿额规定,如《接待诚实法》所规定的最低赔偿额为“财务费用的两倍但不能少于100美元”;《联邦里程计条例》所规定的最低赔偿额是“实际损失的3倍但不得少于1500美元”。
美国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的建立,保证了消费者在受到了损害以后有投诉的积极性。
(二)美国对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集体诉讼制度
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是解决消费者小额损害的程序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损害,剥夺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并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的适用非常普遍,对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按照这样的程序规则,在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很小,不值得提起个别诉讼时,通过集体诉讼程序迫使违法经营者吐出非法所得,并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因此,就使得那些原本因标的额太小而不可能进入法院的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从而使成千上万的持有“微不足道”的权利主张的受害消费者享受到司法保护,因此,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主要就是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的手段。
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借鉴于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制度, 息诉状允许受到类似伤害的人组成一个团体,代表自己以及缺席的集体成员提起诉讼。在早期,美国基本上采取这种做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不断改革这个制度,美国纽约州在1849年率先修订《费尔德法典》,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时,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1912年,美国《联邦衡平规则》对集体诉讼做了规范性表述。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主要功能就是使那些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提起单个诉讼的个人进入司法过程,从而向很多相对较小的损害或伤害提供损害赔偿,向那些在其他情况下无法获得损害赔偿的个人提供救济。
(三)美国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制度的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