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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责任制度

  

  第四,消费者的小额损害既包括侵权损害,也包括违约损害。在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中造成的损害属于违约损害,多数是小额损害。全国人大代表黄洁贞在超市买了一包红泥花生,回家打开一看,一大半都霉了。花生霉变会产生黄曲霉菌,对人体伤害很大。做了多年人大代表,黄洁贞养成了“较真”的习惯,立刻拿着花生到超市去“讨说法”。结果,一番交涉后,超市答应赔偿依照法律规定赔两袋花生。 这确实属于违约损害。如果将其吃下去致病,则为侵权损害。


  

  (二)小额损害与小额索赔


  

  在研究小额损害的概念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与小额索赔的区别。听起来小额损害与小额索赔两个概念很相似,但其实是不同的。


  

  在丘建东起诉的两起电话费双倍索赔案件中,商家多收的费用是0.55元,双倍索赔就是1.10元。两个受诉法院一个判决支持两倍赔偿,赔偿金额为1.10元,一个不支持两倍赔偿,赔偿金额是0.55元。 这显然是小额损害。


  

  在姚明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害肖像权的索赔案件中,姚明索赔的金额是1元人民币,索赔数额还没有丘建东的索赔数额高。 在广西柳州的一起侵权诉讼案件中,女记者为揭露声讯台挂靠该市某区民政局违法经营,用黄色、下流手段欺骗儿童拨打声讯电话的事实,在采访该区民政局女局长时发生争执,为解决未经同意而录音的问题,女局长不准女记者离开现场达6小时。女记者起诉认为女局长侵害其采访权和人身自由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分钱。 1分钱的索赔,数额可谓微乎其微,但其所主张的侵害采访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诉因并不是小额损害(尽管审理本案的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以上四案可以看出,小额损害讲的是损害的数额较小或者微小,即损害结果不大。而小额索赔,则是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的索赔金额不高,而其损害并非必须是小额。在研究小额损害的赔偿救济中所要解决的,是丘建东起诉的那种案件的小额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而不是姚明和女记者起诉的那种小额索赔。


  

  (三)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不同态度


  

  1.立法的态度


  

  关于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法律救济,我国立法并没有表明态度。在《消法》中是如此,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是如此,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是如此。可以肯定的是,在所有的现行法律中,从来没有明确拒绝过小额损害的赔偿问题。按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是“损一赔一”,按照产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是“损一赔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恶意经营缺陷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是价金的“损一赔十”。但是,一方面,“损一赔一”是基本的赔偿规则;另一方面,即使具备严格的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请求“损一赔二”或者“损一赔十”,其实就多数小额损害而言,赔偿数额也经常是微不足道的“小额赔偿”。


  

  2.学说的态度


  

  在传统学说中,存在反对对微额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的主张。例如,认为人类共营社会生活之际,些微脱序,尚属常情,如均以损害视之诉诸法律救济,则人人、日日均有纠纷。制度设计之结果,必须避开纠纷不断之乱象;是以微额损害不能与通常损害同等视之,必须另作定位:自损害赔偿之体系中删除,微额损害不能获得赔偿。 这样的观点,在大陆法系其实并不难理解。持这一观点的曾世雄先生作为留学德国和法国的法学大家,有此看法确实顺理成章,不足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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