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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如何提供公共服务

  

  对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知识产权审议,是有机整合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政策的一项创新实践。建立这一机制可以发挥以下功效:其一,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通过对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审查论证和跟踪监督,可以提高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减少知识产权纠纷。其二,促进政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鉴于知识产权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审批部门所拥有的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可能难以满足正确决策的需要。在知识产权审议过程中,通过不同部门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集思广益,使政府部门对问题的本质有更加深入和完整的认识,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决策错误的风险。其三,培育知识产权文化。通过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评价,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使大家在真实、直接的知识产权参与和辩论协商中加强知识产权观念、掌握知识产权技巧、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从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


  

  审议服务的对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的对象是重大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重大”程度如何界定,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一般而言,经济活动的“重大”程度,可以从“强度”和“背景”两个标准来判定。涉及国家财政资金的大量投入,达到一定的金额,可以反映出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但是,也应包括那些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金额起点,却对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活动。从国内已有的实践来看,界定重大经济活动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定性规定。例如,贵州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规定,“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数额巨大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属于重大经济活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灵活性大,覆盖面比较广;缺点是此类规定过于主观,由于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具有较大随意性,操作性不强。其二,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定量规定。例如,江苏省规定,重大项目是指省财政资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规定起点金额,可以使重大经济活动得以量化、客观化,强化了可操作性;缺点是覆盖面有限,不能容纳那些虽然没有达到起点金额却具有重要公共利益价值的经济活动。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大经济活动的界定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概括式定义,即“重大经济活动,是指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体项目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由此明确其内涵和性质,强调知识产权审议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其次,在抽象概括定义的基础上,再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具体列举,并且在列举时可以采取定量规定与定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知识产权审议活动的开展需量力而行,突出重点。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同类型重大经济活动认定的标准不一样,对于涉及的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数额,不能一概适用同一金额标准。笔者仅尝试对重大经济活动类型化提供一个建议:第一类是设立较高起点金额的重大经济活动。此类经济活动,例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项目、重点引进项目、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知识产权可能是其构成要素,只有数额较大时才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审议。第二类是设较低起点金额的重大经济活动。此类活动,例如重大科研项目,核心技术转让项目、重点装备进口等,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成败,故不宜设过高的起点金额。第三类是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经济活动。此类情形不设起点金额的限制,由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审议,由此也可以为以后扩大知识产权审议范围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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