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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起”事件中的“傲慢与偏见”

  

  依循“双起”事件中部分媒体的思维逻辑,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社会良心”,有责任批判公安局长令人“齿寒”的“双起论”,“起码的警惕和抵抗便不能缺席”。若然一类主体的价值观因其在话语权表达上的优势而能成其为全体主体的“共同价值”,而代表了其想代表但事实上不能代表的“谁谁谁”,那广受西方“主流”媒体追捧的达赖喇嘛是不是就能代表全体藏族同胞?高举“民主”、“人权”大旗鼓吹所谓“宪章”的“刘晓波斗士”之流是不是就应登堂入室了呢?价值的评判在于多元的自我认知,没有“谁”能够代表“谁”想代表而实际上并不能代表的“谁”!保障并实现权利的要义在于平等。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早已言明:权利的核心在于平等的关怀与尊重。媒体们呼吁“警惕和抵抗对舆论的敌意”而捍卫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时候,是否也考虑过警察的权利或公安局的集体名誉权等集体权利也应予以尊重呢?更何况这样的一种警察“维权”诉求还仅仅只停留在“会议发言”阶段而并未付诸实施,媒体们为何要激动如斯?“谁动了我的奶酪?”“没有谁动了你的奶酪,你觉得他动了而已。”


  

  当今中国脆弱的权利生态下,最欠缺的就是“尊重”,尊重他方的权利是对己方权利最有效的保障。在我们漠视“强势”一方权利而呼告“弱势”一方权利的时候,请不要忘记“逆向歧视”和“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董事会诉贝基案”。“双起”事件中“舆论齿寒”又何尝不是一种更多偏向“私”言论的“傲慢与偏见”呢?动辄将自己置于道德法庭制高点上的“愤青”们是否欠缺一点理性?“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中公共舆论的覆雨翻云不就是最好的前车之鉴?“三聚氰胺”、“躲猫猫”、“俯卧撑”、“邓玉娇”等事件证明了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媒体报道对我国社会法治进程的价值,然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的媒体报道给我国社会法治进程带来的伤害是否更甚于该公共事件本身呢?从公安局长“一旦与警方对抗,造成警察被伤害,全国警察都将诛之”变成媒体纸端“一旦与警方对抗,全国警察共诛之”,其意蕴之差路人皆知!如斯媒体之言论自由究竟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呢?


  

  权利的价值取向应较权利的内容更为人所关注。权利的内容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然不同价值取向下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从不同国家、地区的国情出发。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早已言明:气候条件、国家自然地理环境、人们的谋生方式及由此而导致的民族精神之差异对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当今中国欲保障人权、实现人权,自然应存基于本国国情的权利价值评判。价值无外乎目的性价值与道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更多地是基于人性的一种浅层次本能追求,往往可以“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而促成利益的最大化为表征。道德性价值则需就目的性利益的属性、协调与平衡予以指引,表现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公正价值可谓其内在永恒追求,而表现为秩序效率和效益效率的效率价值则可谓其外在现实追求。我国倡导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人权即充分体现了目的性价值,公民权利置于实现生存、发展进程中得以充分保障,而成就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一致性特点。然当前倍受关注的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则需要在道德性价值上予以回应,如何实现以社会财富迅速增长为表征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和谐”命题就是典型的道德性价值问题。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至少在目前阶段的价值取舍上应以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乃至公共利益为先,在保证秩序、效益效率的前提下方能实现对公正价值的不懈追求。则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实现更应以此为准绳,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果和轰动效应,而失之偏颇、断章取义。否则在特殊的背景和场境下,极易触动公民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而使“贵州瓮安打砸事件”、“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频繁发生,难于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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