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起”事件中的“傲慢与偏见”
赵谦
【全文】
近日“公安局长‘双起’事件”为媒体广泛关注,争议直指公权力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于“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表示:“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是所谓的“双起”,激起部分媒体“同仇敌忾”而一致“口诛笔伐”。一方是身处高位的“公安局长”,另一方是貌似弱者的媒体,大多数看客在“自由、理想”的推动下站到了媒体一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固然是规范公权力行为的重要法宝,然其行使过程中有否矫枉过偏?不禁想到了“傲慢与偏见”这几个字。这些年公权力机关的“傲慢”广为人所熟稔,部分媒体的“傲慢”则不尽为人所知。“双起”事件的“舆论齿寒”究竟是源自良心自由、表达自由的“自由”表达,还是源自“眼球效应”、“自我炒作效应”的利益驱动?
公权力的“傲慢”往往表征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力行为。无论是2002年的“兰州市公安局‘封杀’记者案”还是2009年的“王帅案”,成为公权力逾越边界侵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经典案例的关键就在于公权力机关实质性的“公函”行为和“跨省抓捕”行为。然该类案件可同于“双起”事件乎?就目前来看,重庆警方还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他们将要起诉某一个媒体或者媒体人。“双起”事件的出处也仅仅源自一份不具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或连“非规范性文件”也算不上的“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议讲话稿”,且部分媒体就该讲话稿的使用也是带着“偏见”的“断章取义”!
“民警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且造成后果的”,民警径行起诉基于私利而散布别有用心的“私”言论的媒体又有何妨?1964年美国“纽约时报案”虽以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沙利文败诉而告终。然该案所宣示的并非就所有言论自由予以绝对保障,仅仅是“公言论自由”才可获绝对保障。米克尔约翰在《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一书中明确指出:“每一个公民都有两个根本不同的目的,因此与政府之间保持的也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关系。如果人们是自由的,他们就有着两种不同的价值。他们‘关心’国家,但是他们也关心自己。一方面,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参与到国家的统治事务中,以此身份,我们为公共利益思考、发言、筹划和行动。另一方面,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一个个人或私人组织的成员,追求着自己的利益,这也是正当的。在第一种角色中,我们是投票者,立法者,统治者。我们,人民,在共同承担这一角色时,就是政府。但是在第二种角色中,我们是个人,是被治者。我们的立宪契约就是,每一个人的个人所有物和活动都要受制于他有义务遵守的法律。当公共利益要求的时候,他的私人权利,包括‘私’言论的权利,都要接受法律的限制。”公言论自由并不因为对公共福利带来了危险就可以削减,纵然面临霍姆斯、布兰代斯大法官所言“明显、即刻且非常严重的危险”也不能限制公言论自由。但对公言论自由的绝对保障,仅仅限于保障有关公共利益事项的思考和讨论,私言论或言论中的私人利益不受此种绝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