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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价值和困境

  

  4.适时引入现代科技,支撑村民自治


  

  为了解决村务公开制度中存在的盲点和问题,应实现村务公开的标准化和科技化,可以考虑运用现代网络科技。从全国已在尝试村务公开网络化的试点地区的经验看,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对于村务公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扩大了村务公开的范围,在乡村社会中引入了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力量。“阳光”下的暴露可以有效减少贪腐,“(透)给群众一个明白,(逼)还干部一个清白”。第二,延长了公开的时限,可以追溯往期公开的信息,从较长时限上对村务进行监督。第三,通过在线留言等方式,提供了村民监督、质疑的有效通道,很好地解决“熟人社会”中当面提问“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形成了一个新的更为自由、顺畅的公共话语讨论空间,有利于更好地表达村民的心声,便于政府和村、组干部了解民意,做好决策和执行工作。第四,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可以随时、便捷地对地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乡村社会引入的民主和治理制度,要使其在农村真正获得长久发展的稳定基础,就不能仍然停留在只是诉诸“民主”这种动员性的政策话语上,而是应该与农村社会的治理环境和农民的生活规则相契合,并从自治的每个环节上具体落实民主的制度,以此让其成为农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直以来,很多人都希望村民自治制度能够承担中国民主化的重任,但现实的实践警示我们:如果没有对现有体制的突破,这个目标很难实现。


【作者简介】
于建嵘(1962-),男,湖南衡阳人,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从事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注释】1998年6月26日,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来到距离西安市约25公里的下和村,观摩了这个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2003年,美国前总统卡特在村民自治有奖征文颁奖仪式上的讲话中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参见辛秋水《谈中国村民自治的历史意义》,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
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载《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参见于建嵘《村民自治取得的成果有逐渐弱化倾向》,载《南方周末》2006年8月10日。
例如山西河曲“两票制”及其相关模式,山东、广东等地的“一肩挑”、“青县模式”,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进行“联户代表制”的实践探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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