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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价值和困境

  

  三、解决困境的方法和对策


  

  对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不少人产生了迷茫和失望情绪,不过在我看来,存在问题并不一定是坏事,关键是我们要想办法解决问题。对这些困境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悲观失望完全没有必要,更不能因噎废食,丧失解决问题的信心和思考。如果不考虑民主等政治话语,单纯从村庄治理的角度来看,解决村民自治的困境还有很大的制度创新空间。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也在进行一些改革试点,[⑦]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的联户代表制度。笔者在充分总结和借鉴白沙镇联户代表制的基础上,以村组法修改为契机,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1.重视“家庭”的意义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家庭一直被看成道德秩序的基础,还被看成是政治秩序的基本单位。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肯定,并赋予了新的内容。而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乡村家庭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在许多场合和一定意义上,家庭又成为了乡村政治的行动者,成为了目前乡村的秩序、组织和调控的基础。因此,建议在《村组法》修改中,重视家庭的意义,可以考虑增加“家庭代表”的表述。


  

  2.村代会与村委会的任期错开


  

  从全国层面来看,在最近两轮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在选举期间村庄内部大面积的“混乱”,贿选、暴力、威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有些地区相当严重,使村民自治日益异化为少数人获得公共权益的手段,从而引发了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究其原因,即在于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一切推倒重来”的方式导致了村民民主权力行使主体的“空缺”,不能很好地形成对不良主体及其行为的制约。因此,我们建议,应该让村民代表、村委会作为村民选举的不同层次的民主权力行使的主体,在实际任期上错开。


  

  3.做实村民监督机构


  

  在村庄内部,可以考虑在家庭代表和村民联户代表选举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村民联户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监委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村联户代表会议负责的监督机构,是村联户代表会的常设机构和补充形式。它对村务实施全过程监督,是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对村组干部进行分权制衡的有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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