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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价值和困境

  

  虽然一些地方正在努力探索解决选举“乱象”的有效措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但是,近几年,贿选、暴力威胁等不正当选举行为不但屡禁不止,还有蔓延扩散的趋势。这一方面固然与制度的不完善、选举的不规范有关,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民主选举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深入村民的心中,很多人还没有把选举当成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一种权利来行使。根据我们的调查,不少地方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选举“乱象”,相对而言,在一些经济较发达、村庄公共资源较多的地方,贿选、暴力威胁、控制选举的问题也较多。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村民自治的意义。为了避免贿选、暴力威胁等不正当选举行为,就需要我们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


  

  3.村民代表会议难以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创新,自诞生以来得到了政学两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④]郎友兴、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⑤]在政界,民政部的一名官员透露,199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很多人建议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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