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价值和困境
于建嵘
【摘要】村民自治是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村民自治却不得不面对“两委”矛盾凸显、选举“乱象”、村民代表会议难以召开、村务公开存在盲点、自治权与行政权冲突等诸多困境。在《村组法》修改之际,笔者重提其应具有的民主启蒙和权利觉醒的价值,并提出了要重视“家庭”的作用、把村代会与村委会的任期错开、做实村民监督机构等措施。
【关键词】村民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基层民主制度
【全文】
村民自治是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自从实施以来就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①]然而,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使人们开始质疑和漠视它的民主启蒙和权利觉醒价值。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讨论修改之际,笔者欲重新探讨它的价值与困境,并对《村组法》提出几点修改的建议。
一、村民自治的价值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普遍推行于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又一伟大创举,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根据我的理解,村民自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启蒙;二是权利觉醒。
第一,民主启蒙。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顾问张厚安教授认为,中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把人民公社时期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还给农民。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意义不可低估,它是繁荣中国农村经济文化及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农村社会安定团结的前沿阵地,是巩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安徽省社科院辛秋水教授也持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在社会发展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个相互对立的观点:一个是“主民”的思想;另一个是“民主”的思想。从“主民”到“民主”的过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村民自治是从“主民”到“民主”变迁的生动体现。村民自治的历史意义就在于它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进程。[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官员、民众开始认同村民自治的民主启蒙作用。正如徐勇教授所言,村民自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最深入的一个领域,它作为基层直接民主的有效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自上而下的授权方式,将一种自下而上的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产生的方式用制度确定下来,体现了法治和民主精神,是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