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我国农业水资源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农业水资源的严峻形势,是由我国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利用现状造成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将严重危及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三)中国农业水资源危机的原因
我国农业水资源方面出现的问题,有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方面的诸多因素,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了水资源的巨大破坏和浪费,受到了自然界的报复。但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亦是其重要因素。
1、水资源保护缺乏法制的强力支撑
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水资源立法工作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快了步伐。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有关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色彩,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于水资源保护的需要。
第一,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
环境保护法、
水法、
农业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等法律和有关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不可否认,这些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农业水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作为农业大国,占全国用水总量70%的农业水资源保护却没有专门的立法。从表面上看,这些法律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都做了规定,但却没有突出其重要地位,且内容过于抽象、宽泛、甚至空白,没有体现对农业水资源的特殊规定和保护。如:现行
水污染防治法中对农业水污染的立法是空白,《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和制度创设是以城市为中心,立法是为了维护在城市居住的人对清洁水体的需求而制定的。其制定基础、适用对象和实施的条件与形式都主要是针对城市中的企业和城市中的居民。该法没有将广大村镇、乡村和村镇企业、乡村企业的水环境问题考虑进去,没有规定适应于村镇建设、乡村和乡村企业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手段和形式;对农村生活和禽畜养殖污水等问题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对有关农村水污染的法律责任也未做规定。再如,由于
水法并没有规定水行政执法的程序,这样就必然造成水行政执法中的程序缺失和执行困难。
第二,有关涉农的水法律之间关系不清,严重失序
上述几部主要的涉农水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以及防洪、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等级体系。我国《
宪法》第
26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这一基本国策制定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
环境保护法》应当居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其中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规定,对《
水法》等几部法律应当起着指导性作用。在《
水法》作为我国水法律体系的龙头并对其做出修订后,《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理应做出相应调整,例如,“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亦应体现在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防洪工作中。在《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未修改之前,新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及相关的制度难以在上述工作中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