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农村土地生态破坏的预防性措施规定不具体
现行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壤生态破坏的预防作用并不明显,很难真正达到法律目的。这一点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其他领域也有体现。有人就农村土地污染的现状提出了农村土壤污染的预警制度,这是一个很好的创制,但如何实施,特别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却相当困难。虽然我国《
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条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其中提出了农村土地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如何保护、未予保护的后果如何、如何防止破坏性后果的发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中也没有具体落实防治污染的预警机制。
(七)《
土地管理法》不足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保护
《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目前对土地资源保护最全面的法律,尽管1998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总结了我国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经验,广泛吸收并借鉴了其他国家成功的做法,从立法思想、土地管理方式、土地利用方式、管理职权划分、执法监督、调整范围等方面有了根本性转变,特别是对耕地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但是对于防止土地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后期的治理补救却少有规制。
三、立法建议
基于我国农业大国的具体国情,用面积占世界的百分之十一的耕地养活了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保护农村土地,防治其污染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的稳定都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如上文所述,我国现有法律在土地保护、耕地保护方面虽然已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较为零散,不成体系,不利于对于农村土地的污染防治进行系统的整治。而且很多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现实之需。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发达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针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单独进行立法,以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单行法的形式来达到农地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