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困境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和对于上述排污权交易制度优点的认识,我国从1990年开始在16个城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排污权交易工作却出现了许多问题,甚至将最终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和应用。笔者认为具体出现了如下问题:
(一)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基层环保部门以及企业都希望能及时出台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具体规章制度,一些省市如山西、河南、江苏等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遗憾的是国家还没有针对性的统一立法。结果是我国目前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等一系列具体操作,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排污权总量难以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难以公平合理地进行。
首先,排污权交易体系是以实现污染总量控制为前提的,如何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环境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是进行整个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开始从大的方面规定要确定排污总量,或者用与往年比较的手段来确定一个地区总的排放量,但却并没有对如何按污染物种类和污染危害严重程度来分门别类地制定具体的排污总量的标准。同时,由于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使得排污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被突破,使得整个排污权总量的标准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上述排污总量问题基本确定后,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给企业又是一个目前争论的热点。目前存在着新建污染企业和已建污染企业之间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的不公平。1990年美国在《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提出了三类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和无偿分配。然而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实践中,如果是无偿在污染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则有可能会造成对于新建企业有偿取得的不公平。如果是有偿分配,那么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政府定价则也值得进行具体的实地研究,因为前者可能会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后者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弊端,容易导致政府部门操纵市场的危险。笔者认为排污权初始分配难以合理进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因此导致至今难以从立法上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适应各地区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办法。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和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造成了严重的环境“边界冲突”
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在我国,乡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零散,但其造成的工业污染在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中却超过半数。这一基本国情就决定了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过高,政府难以有效地进行宏观控制,因此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为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不肯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或者漫天要价,扰乱了排污权交易秩序,导致难以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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