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内容包括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土地、节约材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约、保护修复自然生态、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等方面。这些内容无疑都是生态法应着手从法律上予以规定的,也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深刻体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法还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就是不仅仅从全“社会”这个系统的、广阔的角度来提倡节约资源和友好对待环境,其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政策往往是法律的先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07〕37号)等等。这些文件中述及的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揽子的机制和制度都应该是今后《生态法》修改的方向。
四、《生态法》的基本框架
现行《
环境保护法》在生态保护内容严重缺位,对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仅做了8条原则性规定,而且缺乏具体的规范和有关制度的支撑;依据《
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无法保证资源部门在实施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能够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方面责任大、权力小、措施空,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无法可依,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的内容是对人与生态环境关系、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的经典概括。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院的内容作为修改《环境法》或者制定《生态法》的指导,将《
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体现生态法理念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或《生态法》,意味着在现有《
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需要增加许多新内容。同时,在一些在单行法中规定的内容在《生态法》这部基本法里面也应该有原则性或总体性的体现。一方面,可以为单行法的实施提供基本法的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单行法中某些原则或制度缺失的不足。
(一)在总则中可增加或强调的内容
1.生态法基本原则
在基本原则方面,应该强调或者增加的原则有:生态优先的原则;生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包括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原则;行政调整、市场调整、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包括损害预防Principle of Prevention和风险预防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原则,特别要强调生态风险预防原则;责任原则(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或“谁污染谁承担责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原则; 环境民主的原则(包括公众参与、协商民主、环境政务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