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地防治包括土地退化在内的环境资源问题。
(3)它有利于促进和加强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
(4)它是行政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机制的综合反映。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生态系统方法是体现良治思想、适合于公民社会和生态社区建设的方法,它已被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认可为加强可持续发展和减缓贫穷的一个重要手段。
(5)它是对生态系统活动(包括管理、政策、法律等)进行规划、决定和评价的有效工具。生态系统方式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BD)项目的行动原则,也是全球环境基金(GEF)批准生物多样性项目的一个审批标准。只有在理解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上下功夫、出经验,才能使GEF生态系统项目多出成果、多出高质量的成果,才能圆满结题、胜利结项。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为规划和管理自然资源(土壤、水、植被、野生动物等)提供了新的方式即综合的规划方法,即通过完善法律、政策、机构和社会经济体制来支持可持续地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资源。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为更加有效地、可持续地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资源提供了基础。中国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方已经认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指南和原则,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可以将其作为法律渊源,并进一步作为《生态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法律要素。
三、《生态法》的价值追求:以综合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
《生态法》定位于基本法的层面,其所追求的目标就应该立足于整个生态系统,而不是环境污染防治或者生态保护的局部。总的说来,生态法应该强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与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方面可以总结为正义、秩序和效率三个层面。
(一)正义层面:促进生态正义,建设和谐社会
生态正义是正义理论在生态危机或者说生态社会背景下的表现形态,是对生态危机成因及其解决之道的认识或反思的深化。生态正义问题的凸现不仅拓展了正义理论的视阙,而且折射出法律领域内人与自然关系的新格局。生态正义实质上也是一种“分配的正义”,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公平地在主体之间分配对于生态环境、资源的权利和分摊对于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可以说,生态正义的认识论之一便是“综合生态系统”的观念。正是基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物物相关性、综合性等特点,为了维持综合生态系统的和谐,才有必要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实现最广泛的生态正义。这个最广泛的生态正义涉及三个最基本的正义关系:
1、代内正义,就是同世代的人、民族、种族等群体之间关于生态责任分配和生态权利享受之间的平衡关系;
2、代际正义,就是不同世代的人、民族、种族等群体之间关于生态责任分配和生态权利享受之间的平衡关系;
3、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与其他物种之间在享有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平衡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必须以其自然功能为界限;二是人与其他物种共享自然资源和环境。
达成这三类正义,或者说评价这三类正义关系需要依赖“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这三类正义关系都是《生态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将《环境法》修改成《生态法》关键在于,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科学认识为基础,设置一系列体现生态系统综合性管理的机制,利用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必须以其自然功能为界限,对生态环境的治理考虑边缘主体、其他物种的存在和各种形式的知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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