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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法到生态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新视角

  
  是否和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全国人民和所有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共同关心和事情,是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一个重大研究课题,一个促进环境资源法学发展的重要机遇和挑战,一次对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的重要考验和检验。本文提出了《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一个新视角,即通过《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制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体现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以促进中国环境保护法向中国生态法方向发展。
  
  (二)生态法的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界已经对生态法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例如,人民大学周柯教授于2001年3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生态环境法》;武汉大学王树义教授于2001年5月在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俄罗斯生态法》;福州大学陈泉生教授自2001年9月以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生态与法律专题研究丛书”,其中包括陈泉生和张梓太著的《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2001年12月)、郑少华教授著的《生态主义法哲学》(于2002年10月)、李挚萍教授著的《经济法的生态化》等;西南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于人民出版社2002年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生态法原理》;蔡守秋教授于2005年9月在中信出版社出版的《生态安全、环境与贸易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万劲波、赖章盛博士于2007年1月在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与伦理》等。另外,还发表了《生态法的理论基础》(曹明德著)等一系列有关生态法的学术研究论文。目前有一些学者(如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华等)已提出将环境资源法学改为生态法学的建议。
  
  根据有关资料,“生态法”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前苏联和俄罗斯法学界广泛的一个词汇。到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出版了不少以“生态法”命名的著作、教材或论文,成立了诸如“俄罗斯联邦法院生态法和土地法研究室”等专门研究生态法的研究单位,以及诸如“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生态法律委员会”等政府机构。目前,生态法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流传,例如,我们所说的法国环境部实际叫“法国生态和可持续发展部”,多称法国生态部;不少国家制定的环境资源基本法也与生态有关,例如墨西哥于1988年制定了《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普通法》。
  
  (三)生态法的含义和定位
  
  笔者认为,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环境友好社会与和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必须强调的是,不能简单地将生态视为一个客体,生态是包括人在内的人与自然共存的有机综合体。生态法与环境资源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其贯彻生态本位观、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目前对于生态法的研究的理论意义多于实践意义,与其说生态法反映在立法上,还不如说生态法反映在法律和法学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上;或者说,对生态法理论的研究是一个关系到环境资源法学甚至整个法学基本理念、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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