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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法到生态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新视角

从环境法到生态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新视角



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考虑

Fro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to Ecological Law: New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mendment



Based on Integrated Ecosystem Approach

蔡守秋;吴贤静


【摘要】  本文提出了环境法修改的新方向,即将环境法修改成为体现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促进中国环境保护法向中国生态法方向发展。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界已经对生态法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本文对当前生态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基本的梳理,提出了生态法的含义和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生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这是一种全新的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战略和方法,是对人与自然、生态和社会关系的经典解读。将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运用到生态法的理论研究中,本文总结出了生态法所追求的正义、秩序和效率三个层面的目标;生态法的立法应该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一些体现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原则、权利义务和制度。
【关键词】生态法;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全文】
  一、生态法的提出及生态法的研究现状
  
  (一)生态法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以以来已经有18年的历史,在这18年中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生态社会、生态文化等许多新的理论、战略、原则或理念。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很多内容已经很难适应现在的社会状况。自1996年第一次就《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召开学术研讨会以来,至今已召开了6次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目前,制定中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已被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第一,主张废止该法;第二,主张保留该法但是暂时不做修改;第三,主张修改该法;第四,主张以修改该法为契机,同时准备编篡《中国环境资源法典》。
  
  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方面,也存在小改、大改、根本性修改等许多不同观点,仅在法律名称上就有如下观点:第一,主张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仍然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主张修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第三,主张修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政策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基本法》;第四,主张修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第五,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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