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Developmental Experience on Basic Principle of Foreign Environmental Law and Its Revelation to China


常纪文


【摘要】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日本、法国、加拿大、俄罗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加强了与国际环境法律规则衔接的国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本文首先介绍了这些国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现状,在此基础上对其建设经验进行了总结。与国外先进和成熟的经验相比,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在权益平衡、风险预防、环境责任、环境知情与公众参与等方面或多或少的具有缺失或不足。最后,本文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科技、伦理和社会背景考察,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丰富和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法;基本原则;确认;体现;启示
【全文】
  目前,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非成文法国家,都已制定了专门的环境法律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之中,存在一类准则或规则,它们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为环境法确认或体现,体现环境法的目的,反映环境法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1]。这类准则,在环境法上被称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正考虑把现行《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加强其研究是必要的。而要研究,在贸易国际化和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总结外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一、国外环境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
  
  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基础上,宣告了关于环境保护与发展的27个原则,有些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些是国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些则既属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又属于国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原则1规定的“人类……应享有以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体现了环境权利的原则;原则8体现了科学发展的国内环境法原则;原则11体现了科学保护环境的国内环境法原则,原则10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国内环境法原则;原则5、6、7、9、12、14、18、19、21、27规定了环境保护合作的国内和国际环境法原则;原则14、15、17反映了损害和风险预防的国内和国际环境法原则;原则13、16规定了环境责任的国内和国际环境法原则。[2]由于该宣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政治承诺,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时代,这些原则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在下面介绍和分析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