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需要系列的配套制度,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财产申报制度是由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一部或两部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在构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时就需要同时着手建立其它的配套措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效果,不仅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合理,还取决于其他与之相关的措施是否健全和完善,比如完善金融实名制、不动产登记制、身份信息准确法定制、境外或居住地外财产核实制等,这些制度是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如果配套制度无法跟上,则会引起执法的困境。
面对国内严重的腐败现象,执政党和政府高层需要当机立断,采取渐进的改革方式,以积极的姿态、开放的眼光,批判性地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财产申报方面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加快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简介】
吴昕栋,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硕士。
【注释】 联合国在其《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写到:“如果有了这样的法律规章,规定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的全部资产、债务和社会关系,或者定期提供每年的全部收入和商业活动,那将是很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
如霍布斯从性恶论出发,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趋利避害即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人的欲望是无限的,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人的战争”状态,人们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便共同订立“契约”,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这便产生了国家。霍布斯第一次系统的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思想,并把国家看成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120页。
王锡锌:“官员财产公开要试验更要决断”,载《新京报》,2009年2月21日。
朱佩明:“执政视野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障碍与突破”,载《岭南学刊》,2009年第5期。
这里需要区分“决断”和“立法”的差异。“决断”是主权者或其代表对涉及政体生存的根本性问题的判断与决定,是原则性、方向性和总体性的;“立法”则是在“决断”之后的制度技术上的落实,需要更多的实践理性——包括阿勒泰经验——的支持与补充。参见王锡锌:“官员财产公开要试验更要决断”,载《新京报》,2009年2月21日。
王锡锌:“官员财产公开要试验更要决断”,载《新京报》,2009年2月21日。
任建明:“既要确保实效又要避免动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设计与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载《领导之友》,2009年第3期。
董建萍:“官员财产申报:改革趋势与制度建构”,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3期。
朱佩明 “执政视野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障碍与突破”,载《岭南学刊》,2009年第5期。
参见 王明高、胡祥勇:“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建立与健全”,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1。
比如轰动一时的“中国人肉搜索反腐第一案”。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2008年12月因对媒体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不当言论,被网友人肉搜索,曝出其抽1500元一条的天价香烟,戴名表、开名车等问题,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被称为“最牛房产局长”、“天价烟局长”。后引起了南京有关部门的重视,12月28日周久耕被免职。2009年3月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0月10日,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