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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的实践、问题与制度完善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增加了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完善了报告的程序,但这一规定同样属于党内监督规范,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申报情况不公开、法律后果不明确等问题,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还有待检验。

  
  同国家层面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亦步亦趋相比,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和落实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试点和实践,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阿勒泰地区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试点的“破冰之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随后,浙江慈溪、四川高县、湖南湘乡、重庆、湖南浏阳、上海浦东、宁夏银川、广州、江西黎川县、深圳等地陆续跟进,纷纷进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试点,目前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在全国10多个地方进行试点,横跨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理区域,并呈现出试点区域层级不断提高、试点地区范围不断扩大、试点速度不断加快、财产申报的范围不断扩大,公示的力度不断加大等特点,并且已经形成一种积极的示范效应和带动效应,这种地方实践可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即通过地方基层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对上级机构包括省级和中央层面形成一种制度实践的压力,从而可以通过上下联动的方式来推进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

  
  此外,地方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对于建立全国性财产申报制度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尽管这些地方试点在各项制度建设方面距离真正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有不小差距,但作为一个起点和信号,值得鼓励,值得作为具体的制度实践理性加以积累,可以将其看作是为国家政治上的决断、全国“一盘棋”推行进行着必要的准备。中央通过对这些地区的调研积累经验,势必能够为制度上的设计提供事实样本。

  
  然而,必须要注意的是,在先期试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这些地方中,县级政府占了绝大多数;就申报主体的级别来看,大多集中在科级干部和县处级干部;申报资料的公开和检查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有些地方的试点工作避重就轻、流于形式。虽然社会对这些试点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和期望,但地方实践的成果并未触及民众以及专家眼中的合格线。地方实践仍旧摆脱不了“小打小闹”的困境,若缺少中央自上而下的立法支持,这些试点固然有好的愿景,但终将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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