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公开领导干部财产状况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蕴含着现代领导干部职业伦理的理念。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国家是人民通过相互订立契约成立的,其合法性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意,人民是主权者,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和委托,各级国家工作人员都是接受人民委托的代理人,其权力亦来自于人民的授予。[②]因此在终极意义上说,人民有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人民谋求公益,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来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包括人民对国家事务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体现为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体现为公民的监督权和政治参与权。公众对公权力及其行使者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领导干部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以保证公权力的行使不违背公共利益,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滥用权力。
从领导干部职业伦理看,担任公共职务的领导干部,在政治理论上都被认为是人民的代理人。从逻辑上讲,作为主权者或“主人”的人民自然有权要求代理人为民众谋公益,而不是为自己谋私利。财产公开正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符合这一伦理的应有之义。[③]
此外,通过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将作为代理人的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的监督,让公众掌握和了解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对领导干部的信任,增强其自身的合法性,为其权力的行使提供正当性支持。正因为此,在当代社会,要求领导干部公开申报财产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制度事实。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的实践与问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腐败和滥用。然而,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和反腐制度,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一直步履蹒跚。
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其中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就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经历了一个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先中央后地方逐步发展的过程。有关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在我国已经进行了20多年了。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为遏制愈演愈烈的贪污腐败之风,一些学者就开始呼吁仿效发达国家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但是一直没有结果。1994年,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对财产申报的范围和力度要求都显得过于“温柔”:一是只要求申报收入,并未要求申报所有财产;二是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申报信息不对社会公开。这无疑抑制了申报制度本来应当具有的反腐功能及效果。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整体上有向发达国家财产申报法所规定的内容靠近,比如在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上做了适当延伸,将申报主体由个人扩大为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同时将申报财产的范围从收入拓展到主要家庭财产,但这一规定同样存在内容不完善、检查监督不力等诸多缺陷,加之受到来自领导干部群体内部的阻力和抵触,在实践中实施效果并不理想。2005年,在
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中,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予以规范的建议最终也没有得到落实。今年初,面对社会各界要求尽快制定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吁求,立法机关的回应是,“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面临一些基本的障碍,如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