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果推定:缓解赔偿请求人举证压力的具体体现
所谓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推定是司法证明中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作出推定意味着对被推定事实的认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推定的效力在于在推定初步成立阶段,产生举证责任转移这一程序性效力。在适用推定规则时,主张被推定事实的一方举证证明推定的初步成立后,举证责任改由对方承担,如对方举证不利则应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这种推定机制存在的目的在于减轻、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压力,通过程序设计实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意图。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亦称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是指损害发生后,法律从公平正义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推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修正后的
国家赔偿法第
15条第2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第26条第2款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规定明确了在法定情形下,法律已预先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这一推定使得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主张的抗辩事由,只有证明抗辩理由成立,方可推翻此推定,免除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
从程序法上看,因果关系推定起到了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作用。适用推定规则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一方面,在此类诉讼中,赔偿申请人很难完成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的证明任务,适用推定规则可以避免其因客观条件造成举证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败诉结果;另一方面,在此类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掌握着证明相关事实的信息和能力,适用推定规则可以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证明活动,或者迫使其提供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从而有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决。由此可见,推定规则具有根据特殊情况在诉讼当事人之间重新配置举证责任的功能,但对于这种重新配置到底应当定性为举证责任的转移还是倒置,理论界一直纷争不断,究其根源在于对举证责任性质理解的分歧。如前所述,举证责任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说服责任是为了解决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而提供证据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为了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认定,而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作为一种败诉风险,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由立法事先加以预设,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根据诉讼的进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并通过这种转移推进诉讼程序。可以说,举证责任的转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并未免除任何一方举证的结果责任,仍然体现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对此规则的突破,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负担置于反对者即主张消极事实要件的一方当事人,由其从否定该主张事实或其事实要件的角度进行证明,是举证责任一般分配标准的局部修正和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