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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的无效婚姻的法律思考

  
  三、婚姻无效之法律后果

  
  1、双方当事人如何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夫妻权利义务 ,将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12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益。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过错承担原则,此外,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2、亲属关系如何处理。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运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作出以上规定对法院审判工作作出了指导,特别在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方面。

  
  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

  
  1、对无效婚姻做原则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仅列举性的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婚姻家庭纠纷每天都在大量的发生,其中有些违法婚姻关系的纠纷,处理时无法律依据。法律的制定要有超前性, 有一定的原则规定。 对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列举性为辅,我国对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就是采用了这种方法 。我认为,由于无效婚姻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成立的法定要件的违法结合,因此,凡属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就是婚姻无效的原因

  
  2、保证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和经济权。规定对无效婚姻案件的财产状况、过错事实等举证责任倒置;法院部门在处理涉及无效婚姻财产纠纷案件时,应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准,应对其共同财产进行调查,加大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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