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行为,这不知各位网友同不同意。这是因为第一权利是以行为产生的,人们对某人的充分信任,往往是他获得在众人前行使权力的权利。在这个角度来说,权利是权威的贯彻。第二权利是立法的结果,而立法是一个行为的过程。权利的内容是可以干什么,或者别人不得干涉,这也完全属于行为的内涵。
而权力表现为有特权人的权利,实质上表现为有特权人的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思维有特权,实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不公平,因此在理论上假设其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善恶本身是不存在的,只因为理论的假设的存在。新月恰恰没有看到这一点,以为善恶是一种先天的存在,因此才会发表那样不太成熟,也不可能有一个论证结论的博文。
因为善恶本身是人类意识拟制的结果,因此善恶观念必将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向前发展。人性本善,人性本恶,这都是假设,都是理论拟制,目的是如何制约人的行为,以达到一种终点——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
实质上,权力善恶也是一个理论拟制的问题,我们拟制权力为恶,原因就是要追求一种法律制约,而不是道德制约。人性本善是中国的传统,人性本恶是西方的传统。最后西方发展出现代文明和民主,我们紧紧跟在西方的后面学习。而西方的发达很重要的因素,是拟制人性本恶的结果。
拟定人性本恶其实也和人的生理或者说肉体没有关系,而是和人的思想有关系。其实思想的善恶与另一个人也没有什么关系,有关系的是思想至麾下的行为,行为的善恶便产生了对其他人的效果。因此树立人性本恶观念,就是要提醒人们,我们并不是圣人,更不是善的化身,我们都有可能为恶,因此我们应该反省,而不应该为所欲为。
而反省恰恰也是思想,这也就是说思想本身也并不一定就是恶的,也是一种假设。中国历史上,包括毛泽东在内,不都是假定自己是原始的善吗?最终导致的是特大的恶果!这就是我要假定人性本恶和权力本恶的一个原因吧!这样假定,会时时提醒人类,我们一定要为善,因为我们不是善的化身,而是恶的化身,为善就是救赎!同时,我们一定要想办法制约他人,因为他人也是恶的化身,制约他正是救赎他。
为了制约恶,人们想到了合力,想到了合力的代表权力,还要必须推举一个权力的代表。而我们以人性本恶为拟制结果,那么以这个结果为推导,权力本恶便具有了自然地逻辑正义。而我们这样假设,还是一个目的,制约人——特别是指权力的拥有者。制约他,又回到了上文的目的,我们要救赎他。这就是权力本恶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