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贡献在于:藉由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社会表现衡量方法等技术细节处理上的优势,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实证检验上的支撑。[29]
结语
柴芬斯说:“‘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就是在股东之外,还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它是与社会本位相协调的公司治理模式。”诚如斯言!公司社会责任正一步一步脱胎于股东利益(价值)最大化模式而走向利益相关者模式,这就内在地要求第三者,即国家介入复杂的公司内部关系,而不放让原本由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契约来调整公司的运行,从而公司自身是作为一个主体(身份)面对业已到来的外部力量——国家(或说法律)。是此,公司社会责任进到一个身份的转型期。
【作者简介】
肖继耘,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
【注释】 参见楼建波、甘培忠主编:《企业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参见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Epstein, Edwin, and Votaw, Dow, 1978, Rationality, Legitimacy, Responsibility: Search for New Directions in Business and Society, Goodyear Publishing Company, Inc., Santa Monica, California, pp. 101-102.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两权分离,源于著名的伯利-米恩斯(Berle-Means)命题。
瓦布伦(Vablen)被认为是最早提出管理者资本主义思想的学者。他在1904年就已经预见权力将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到管理者手中,这种转移正是管理者资本主义的根本。参见Pena, David S., 2001, Economic Barbarism and Managerialism,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p. xi.
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充分阐述了利润最大化乃人类经济行为的出发点这一思想。他认为:“各个人都不断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己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一言以蔽之,企业只要以利润最大化为其唯一目标,就可以达到全社会利益的普遍增进。这一思想的信奉者坚持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自由市场是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方式,任何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偏离都会危及企业的生存,故而公司在利润目标之外无需再承担社会责任。
Keynes, John Maynard, 1027, The End of Laissez Faire, London: L. & Virginia Woolf, p.32.
他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的再版序言中指出,公司革命使得竞争在许多方面不复存在,即使少数幸存的竞争也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竞争了。公司革命创造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经济力量,这种力量包含市场力量在内但比市场力量更大的力量,其影响资源使用、产品安全、环境污染、工作条件、工资支付以及价格变化等。毋庸置疑,原始的竞争已无法控制这种经济力量,并使其结果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单个企业的表现成为人们研究的对象,它们是否服务于公众利益呢?经济权力已经建立在公司管理者手中,两权分离已经不再要求管理者必须遵从为股东利益而行事。但公司权力仅仅服务于股东的利益,那么如何引导大公司管理者的行为符合公众利益呢?公司社会责任可以解决这处难题。参见Berle, Adolf A., and Means, Gardiner C., 1991,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p. xivii.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也可参见魏振瀛:《〈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
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有学者认为,社会权利与社会公正、社会平等、社会秩序、社会保障、社会参与、社会和谐等密切相关,社会权利应当包括组织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社会参与权、消费安全保障权等。参见李雪平:《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性质和效力》,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譬如,SA8000(Social Accoutability8000)。该标准是继ISO9000与ISO14000之后,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定标准,也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其宗旨在于规范企业道德行为。又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08年发布实施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
国家法律强制力因其诸多优点成为保障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重要途径。譬如,美国为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实践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立法框架,其中《联邦反海外腐败法案》、《联邦组织判罚指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和实施,逐步通过法律机制将社会责任或道德伦理的公司自律行为上升为他律行为。
政策导向,譬如税收减免、优先采购等,是推进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一个有效措施。
该条只是一条宣示性的原则规定,没有形成严格的规范结构,不具有实践操作性。
前引,沈洪涛、沈艺峰书,第112-116页。
资料来源:Preston, Lee E., and O’Bannon, Douglas P., 1997, “The Corporate social-Financial Performance Relationship: A Typology and Analysis”, Business and Society, Vol.36(4), p.422, Figure 1.
Carroll, Archile B., 1991, “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 Business Horizons, July-August, pp.39-48.
前引,沈洪涛、沈艺峰书,第27-32页。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Clark, J. Maurice, 1916, “The Changing Basi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24(3), p.210.
布莱恩·R·柴芬斯:《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行》,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前引,沈洪涛、沈艺峰书,第41页。
Freeman, R. E., 1984,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Pitman Publishing Inc., p.46.
Carroll, A.B., 1993, Business and Society: Ethics and Stakeholder Management, Cincinnati: South-Western, p.22.
资料来源:转引自卡罗尔和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黄煜平等译,机械工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利益相关者思想曾部分地反映在美国29个州的立法改革上,可见其影响之大。参见Orts, Eric W., 1992, “Beyond Shareholders: Interpreting Corporate Constituency Statues”,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 Vol. 17, pp.14-135.
Hill, Charles W., and Thomas M. Jones, 1992, “Stakeholder-Agency Theory”,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Vol.29, p.133.
欲寻求更多的实证分析,请参见前引,沈洪涛、沈艺峰书,第197-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