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群体在决策者中就 对待或可要求自己的某种 法所有权
具有利益 特定权利受到保护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卡罗尔的狭义概念仅包括“实际的”的利益相关者(如现在的客户),而广义定义可能还包括“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如现在客户的家人和朋友等)。
2. 对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的弱化
所谓“弱化”,是指利益相关者理论否定了公司是由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个人的机构‘所有’的传统核心概念。这涉及对公司本质问题的考量。倘使公司作为一个实体真实存在,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虚构(拟制),那么公司管理者对公司主体的全部而不是个别成员负有信托责任。换言之,管理者是一个组织(具有多重构成成员)的受托人,而不只是股东的代言人。[27] 多德(Doda)虽然很早就认识到公司作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但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早期因专注于其内部理论构建,并没有直接发起对“股东利益(或价值)最大化”理论的正式对抗。
“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最为坚实的思想基础是契约理论与产权理论。不过,利益相关者理论轻而易举地用这两种理论便驳倒了“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
(1)依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点,是利益相关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扭结。甚至可以认为,股东与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契约也只是这个扭结的一环。对此,有学者指出:“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内在契约仅仅是构成所谓现代公司的法律解说的那种契约中的一份。包括那些介于管理者与企业各主要利益团体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其他(外在)契约也可以放到代理理论框架里……所有这些均表明代理理论所界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被看作更为一般的利益相关者代理关系类别中的一种。”[28] 这样,利益相关者理论家们不仅轻易地将契约契约理论转过来为其所用,而且矮化了“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赖以证成的委托代理理论,可谓入木三分。
(2)产权理论上的解释。首先,产权根本在于人权,产权之行使不能影响到其他人的人权,所以股东的产权必须受到限制。其次,产权定义是非常复杂的。实际上,企图在公司这个错综复杂的组织体中完整与明晰地界定产权是徒劳的。进而言之,公司是由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共同拥有。是此,“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的产权理论基础也很式微。
3.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结合
20世纪90年代,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全面结合。其表现主要在于:一方面,后者为前者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实证检验的方法。
首先,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贡献在于:(1)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2)找到了衡量公司社会责任的正确方法;(3)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