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兆松(1962-)男,浙江金华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利兆(1965-),男,浙江宁波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注释】[1]参见高鑫、范静:《北京理工大学教工食堂一经理私吞5.8万公款被判7年》,
http://news.jcrb.com/2010年4月9日。
[2]参见思文等:《马鞍山市安监局原支队长受贿近10万元获刑5年半》,载
http://www.chinalnn.com/2010年4月20日访问。
[3]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677号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佛刑终字第569号,载
http://www.criminallawbnu.cn/2010年4月10日。
[4]参见唐梦、张贯:《佛山西樵原副镇长受贿500万一审判刑15年》,载
http://www.chinacourt.org/2010年4月10日。》
[5]参见孙思娅:《北京城建集团原副总敛财420余万获刑15年》,载《京华时报》2010年4月29日第14版。
[6]参见汤建国主编:《量刑均衡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7]有学者还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28种类型的刑度编制了刑量综合指数表,发现盗窃罪分配了比贪污罪更重的刑罚。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6-542页。
[8]参见熊选国:《全面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9]参见张建刚:《一个基层检察院十年反贪调查》,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7日第3版。
[10]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
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04页。
[11]陈兴良主编:《
刑法新罪评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755页。
[12]参见刘守芬、方泉:《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13]参见徐留成、王成军编著:《贪污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
[1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贪污贿赂案件数额在5万元以上是大案。
[15]199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无期徒刑的上限是22年,下限是15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一般服刑15年左右就可以重获自由。
[16]参见鲁生:《同罪同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载《法制日报》2006年11月14日第5版。
[17]如原河南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国华,在任河南省临颍县、许昌市领导职务期间,共收受贿赂1259.4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终审被判处死缓;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