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忠诚协议“消失”之我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忠诚协议“消失”之我见


夏从杰


【全文】
  
  在现代社会由于“小三”猖獗,“二奶”泛滥,使婚姻这座曾经“爱情的港湾”在当今成为了极易受到“二奶”“小三”攻击的“易碎碉堡”。为保护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且在时下异常流行,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在8年前,上海诞生了第一个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继此之后,又有不少地方法院进行了支持忠诚协议的尝试。这些敢于“吃螃蟹”的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创新开拓精神固然值得称赞,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但是也不能说这种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就是正确合理的,个中法律问题仍待立法规制。

  
  拟定于2010年年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已经数易其稿,《草案》中原本有关于“忠诚协议”的规定,但立法者一直为该条款举棋不定。最初,草稿中有条款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夫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即承认夫妻忠诚协议,之后,条款被改为对于这类协议,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再之后,该条款就“不见了”。于是,会上诸多婚姻法专家就这一“消失的”条款向最高法院提问,[1]最高法的法官则在会上表态,对于这一条款“不打算写了”,理由为目前多数人主张不作此条规定。如杨大文教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有可能导致婚姻走向契约化,违背婚姻的应有之义,应予删除;马忆南教授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龙翼飞教授认为,“忠实”的含义太复杂了,其如何认定关系到该协议能否被执行,还是应与离婚诉讼相联系为好,对于具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龙翼飞教授并没有从正面阐述是否应当承认夫妻忠诚协议,他只是主张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婚姻法46条规定向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从其发言的语义来看,龙教授并不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而是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援引第46条进行救济,质言之,他认为,第46条包含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功能,通过夫妻忠诚协议协议进行救济的援引婚姻法46条进行救济即可,不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应当删除其规定,否则即与第46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复。吴晓芳法官回应说,目前上海、江苏两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此类协议属于自然债务,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夏吟兰教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以删除为好;雷明光教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应予以删除。[3]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