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监督是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但人大监督不同于党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它是国家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特点表现在:
(一)权力来源的权威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体现了广大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同时,又体现了国家权力意志,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行政权、司法权都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权直接来源于
宪法。人大法律监督所依据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而在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依据的可以是
宪法,但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在法律效力上,后者位居
宪法之下,其权威性是无法与人大监督相比的。人大监督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体现的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本质与内容。
(二)监督对象的广泛性
人大的法律监督,从对象上,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从客体上,包括了三机关的人事、财政、立法、执法活动。在我国,没有任何其他机关能够像人大一样同时拥有监督全部国家机关重要活动的权力。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而且还要产生执法的国家机关;不仅监督法律的实施,而且监督执法机关的工作;不仅决定国家或地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重大问题,而且通过监督来保证其决定的贯彻落实。正是在这种广泛的全面的最具有普遍性的监控之下,人民代表大会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重要领域全部纳入其监督的范围之中,其能力所及范围是其他监督形式难以达到的。
(三)监督层次的至上性
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但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我国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从表面看,我国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权,但是这些权力只是分工而并非分立,它们都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同其他国家监督形式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授权与被授权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体系内一切其他层次的监督都必须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和制约。人大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范围、形式等内容,并对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系统执行
宪法、法律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对被监督者的监督和处理,被监督者如果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直至终审裁决。而权力机关对被监督者及其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决议,被监督者必须执行。因而,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国家监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