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的思考
张兆松;张利兆
【摘要】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具有权力来源的权威性、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监督层次的至上性和监督方式的间接性等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目前,人大监督的主要缺陷表现在:监督条款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权难以行使;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完全可以从个案入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为了提升人大对司法权的实际监督水平,应当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转变观念,打破监督权“休眠”状态;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立法,实现人大监督司法权的法制化;进一步细化人大监督程序。
【关键词】人大监督;司法权;个案监督;制度完善
【全文】
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司法机关及其法官、检察官掌握着国家审判权、检察权,要防止其滥用权力,就必须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当司法权没有受到足够的监督制约时,司法腐败便会成为必然趋势。近年来,在法院系统,重庆、海南、广东、云南、辽宁等10个高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一批中级法院院长先后因涉嫌腐败被处刑罚。2005至2006年,安徽省阜阳市前后三任中级法院院长同时被起诉,103名法官和相关人员涉案,引起国内外司法界强烈震荡。2002年,武汉中院因爆发“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和44名律师。临危受命任中院院长的周文轩“高调反腐”,推出所谓的“刮骨疗毒”,对需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2007年9月,周文轩又因犯受贿罪被判刑10年。2010年6月,武汉市中院6名执行局法官再次集体落马,涉案4亿元。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黄松有成为建国以来司法系统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在检察系统,2005年,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因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07年,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反对票分别达479票和411票,是所有报告中反对票最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民代表对“两高”的不满。近十年来,司法的公信力不断降低,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严重损害。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其
宪法地位的一项重要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人大监督司法权的实质,是按照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国家司法权进行制约,以保证司法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同意下发贯彻执行。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要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①]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是加强对司法权监督制约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