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设辩护律师有权观看和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加拿大在实施录像制度时就规定:“在警署内有专门的警官负责羁押的安全和录像的继续以及设备的保管,以帮助录像的顺利进行。在法庭和检察官办公室配有专门的设备重播录像,以减少录像带的重录。辩护律师被鼓励在法庭或在警署观看录像,如果要求复制,则在支付空白录像带费用后可获得复制的录像带”。我国新《
律师法》第
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根据这一规定,辩护律师应当拥有观看和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
(五)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化
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目前的规定都是零散和不完整的。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制定颁布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4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
司法部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
11条明确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目前规定较完备的还是《规定》。但《规定》也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刚性。这也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面临困境和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从世界范围来看,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0条规定:内务大臣应当制定“关于警察局中的警官对涉嫌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进行录音问题的行为守则;并且发布命令要求警察局中的警官对涉嫌实施犯罪的人或有关命令里载明的涉嫌知悉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或对进行录音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行为守则的规定”,从而拉开了英国对侦查讯问实施同步录音的序幕。近年,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2002年7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
刑事诉讼法》第
189条第4款也规定,在询问过程中,由侦查员主动提出或根据被询问人的请求可以进行拍照、录音和(或)摄像、电影拍照,照片、录音和(或)录像、电影胶片等了材料应归入案卷并在侦查结束后封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地区等均以法律的形式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