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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困境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困境及对策


张兆松


【摘要】目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面临两大突出问题:同步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难以在法庭上举证、质证;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现象严重。该制度之所以陷入困境的主要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效力不明确,制作、保管、使用存在漏洞,权利保护不力等方面的原因。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路径是: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效力,推进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化,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中的权利保护,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化。
【关键词】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完善
【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200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民作出承诺:“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了加强制度建设,高检院于2006年12月4日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以保障此项工作规范运行。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面临的困境

  
  检察机关推行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侦查实践中已显示了其独特的价值。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面临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同步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难以在法庭上公开举证、质证。2007年年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又一次地卷入舆论旋涡,尴尬的场面再次出现。事情的起因是:2007年12月17日,浙江八方控股集团前总裁周国凡“受贿案”二审开庭。周表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并有同步录音录像可为证据。但当庭主诉检察官解释认为,“这是机密材料,我们有权拒绝提供。”[1]此前的浙江八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建苗受贿案和浙江诸暨市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受贿案开庭时都遇到类似的问题。周、徐两人在庭上坚称,自己在提讯时遭到种种刑讯,他们的供述是“在威胁恐吓下写就的”,一切有审讯录像为证。但公诉方、诸暨市检察院对逼供行为坚决予以否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时,公诉方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给予拒绝。[2]

  
  (二)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现象严重。所谓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侦查讯问人员有选择地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而非真正“全程”、“同步”、“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由于检察机关在审讯中处于优势地位,不少案件存在“先审后录”的情况,即检察人员将案件突破以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情况下的录音录像不仅不能杜绝刑讯逼供,反而加剧冤案的形成。“同步录音录像只能说明在录音录像的讯问当时,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是对供述前有没有发生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受到精神强制乃至刑讯逼供、讯问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自行表达等问题,讯问的音像资料却无法予以证明。……对于在讯问前,就及早使用不当手段‘说服’或‘制服’了犯罪嫌疑人,制造了合法假象的‘聪明’的侦查人员,录音录像无能为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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