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享受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提供保障。应当保障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社保资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这并不是中国首创,而是世界各国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至于用人单位所负担的比例,则是因国家不同而各异。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中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其理论基础可以求证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而根据社会的要求采取行动的责任”。
鉴于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等征缴困难的问题,为了维持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险费的用途与社会保障直接连结,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设置了相应的强制措施。
其实,企业雇用职工而获得收益,在职工发生事故时,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合乎道理的—从长远利益着眼,企业需要获得职工的协力,获得顾客、消费者、地域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支持和理解,而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就可以获得这些社会性信义,从而为企业运营带来正面的效果。所以,企业应当主动履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如果人们皆能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那么,“强制”推行也就没有必要了。然而,各国的经验证明,没有相应的强制就无法维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社会保险的本质在于“相扶共济”的自治精神,所以,虽然前面谈及强制保险及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措施等制度建构,但是,必须确认的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自律性加入社会保险的决定更值得提倡。换言之,该领域应当主张积极的“选择”及“参与”。一方面需要国家和社会(用人单位)尽职尽力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强调个人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机会和责任。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才能为自己及家人提供更高的保障水平。在这层意义上,个人积极选择和参与社会保险,既是对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负责,亦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负责,当然也是为建构“相扶共济”的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