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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下,社会组织(包括NGO、NPO)在国家的发展与建设中可以成为一支非常重要的积极力量,但如果缺乏有效监管,也可能会带来某些负面效应,成为消极因素;同时,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也需要政府和民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帮助,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应有共同的目标,应当成为伙伴。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支持与合作,要从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做起,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管理、依法运行。


  

  (五)解决好互联网的建设与管理问题


  

  必须提高对互联网的认识,互联网不仅是新技术、新媒体,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新路径、新平台,更是新的意识形态阵地。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更好地建设管理互联网。要注重研究互联网这种独特的社会形态、虚拟环境,了解掌握其内在规律和规则,在此基础上加强管理,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并形成合力,从而实现有效管理、提供行政服务的目标。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强化电信运营企业、用户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依法保证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从长远看,堵不是上策,需要注重疏导。


  

  笔者认为,在深入转型发展的当下,公民社会管理者还应在以下方面作出探索努力:(1)探索城镇社区、农村社区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新载体、新方法[3];(2)政府机关要正确认知和积极运用柔性管理手段,有助于形成刚柔相济的社会管理机制[4];(3)通过立法建制来进一步丰富和规范社会管理的管理行为依据体系;(4)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机制和培训、演练制度建设;(5)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积极有效推进市民社会、社会共同体建设;(6)在社会和基层自治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群体的先锋模范作用。


  

  各级管理机关和管理者,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一切社会有识之士,应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改善社会管理环境,大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为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之路作出积极贡献。这也是我国深化经济、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民主化建设,发展新行政法制和新行政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简介】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注释】 苏州市下属的太仓市,2009年以来推动政社互动(由代表社会力量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协议适当承担行政事务管理职责)的改革尝试,就有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充分实现新型社会管理方式具有的动员、整合、调整、协调等多种社会功能,代表了基层政府治理的发展方向。消息来源:太仓法治政府网2010.07.12.20:36访问。
浙江省乐清市政府机关曾巧立名目将拍卖不久的客运三轮车的经营牌照又一次收回,经改换名目提高价格后再拍卖出去获取巨资,这种公然不讲诚信、豪夺民利的做法,引起广泛的社会批评。相比之下,湖北省武汉市以“赎买政策”的方式收回“麻木”(正三轮客运摩托车的别称)的人性化做法,就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
珠海市斗门区从2005年开始实行“十户联保”制度,效果显著:保平安,保稳定,保就业,保普法,保宣教,保禁赌禁毒,保群防群治,保计划生育,等等。这是农村的社会自治创新的一个积极实例。
这里所说的柔性行政管理方式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扶助、补助),政府采购,行政经营,公共设施建设(开发)与提供服务,以及在狭义行政指导范畴之外的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和规划。这是目前许多地方和行政领域(如工商、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正在积极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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