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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

  

  2、要正确认识现代社会管理的角色定位、相互关系和特有功能。它既不同于宏观的国家管理、传统的政府管理,也不同于私权利管理性质的企业管理、个人事务管理,它是介于国家公权力管理与公民(企业)的私权利管理之间的社会私权利管理、社会权力管理,是介于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之间的中观管理形态。因此,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管理创新、企业管理创新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由此形成的新型社会管理方式具有动员、整合、调整、协调等多种社会功能。[1]


  

  3、要正确认识提出“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重大命题的目标。这一目标,简言之就是:建设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同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具体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社会管理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之路。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思想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深入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搭建社会管理服务新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对加强社会管理,各级政法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拿出方案;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仅要有原则要求,更要作出规划、定出目标,细化措施、务求突破。


  

  4、要正确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价值。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是作秀,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来形成新型的社会管理、公共治理格局。因此,只能在法治底线原则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质量。如果只是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府丢掉包袱、减轻责任、休闲度日的一个捷径,就会犯方向性的错误,而且还会事与愿违,越“创新”越被动。


  

  5、要正确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法治界限。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有没有一些原则来约束它的行为?或者说有没有一定的行为界限?我认为是有的。创立新制度、建立新机制、采用新方法,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要求和规则,总体上概括为:(1)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授益性的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可以宽松一点;(2)对于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权利)性、损益性的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则应非常谨慎和严格对待之;(3)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的出发点、目的性必须正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平衡,尽可能体现帕累托改进,降低成本,减少伤害;(4)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的社会效果应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这几条原则,凡是改革创新举措与之符合者就应坚持实行,不符合者就应改正或摒弃。否则,改革创新变了味,偏离了正确方向,民众反映强烈,政府形象受损,社会组织自毁。换言之,行政管理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界限应当且可以划出几条原则,最关键的是看这项改革创新的出发点、目的性和实际效果如何,而且对于不同功用的制度和方法创新可以采取不同的认同度、容忍度和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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