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虚拟财产物理特点,可以从不同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划分。从动产与不动产的角度划分,虚拟财产属于动产;从有形与无形的角度划分,虚拟财产又属于无形财产。对于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一般没有争议。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动产,可能会产生不同看法。笔者认为,由于虚拟财产具有可占有、交易、转让、过户等支配性能,因而,具有动产的性质。而且,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无形财产一般也被视为动产。有的甚至直接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24条(盗窃)第二款规定:“在刑事法律意义上,电能和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能源也被视为动产”。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第 323条也规定:“电能、热能及其它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甚至曾在1997年10月8日修改的台湾刑法第323条,直接将“电磁纪录”增加为动产。将第323条修改为:“电能、热能及其它能量或电磁纪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这一规定,虽然在2003年6月25日公布的刑法中,因修正案增订了第359条规定(破坏电磁纪录罪),而被删除,但其动产性质不会改变。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具有民法规定的权利特征: (1) 虚拟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任何人不经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3)虚拟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它同时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
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及交换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二、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虽然虚拟财产并未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刑法》等法典正式列为受保护的对象,盗窃QQ号码等虚拟财产缺乏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实质区别。盗窃虚假财产同样是为了牟利,普通的盗窃方法是侵入他人的住宅和口袋,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是成功侵入他人的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