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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送达问题初探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或通知其到人民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1]]。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不能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而不得以而为之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限届满,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有可能知道了公告内容,也有可能不知道公告内容,但在法律上推定其知道,视同为知悉。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张贴,也可以在原受送达人住所所在地张贴或者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张贴。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不能是行政机关。因为行政机关不存在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行政机关是确定的,客观存在的,所以对行政机关公告送达在学理上有点站不住脚,笔者希望在这个问题上,更多的法学家深入研究。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变更,由撤销行政机关的机关或变更后的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九、行政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与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的区别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送达方式有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AQUA、MSN、飞信)送达、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也有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行政诉讼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民事诉讼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有很多相似性,但行政诉讼的留置送达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置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而民事诉讼的留置送达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行政诉讼的委托送达与民事送达的委托送达有很大的不同,适用范围也没有民事诉讼的委托送达适用范围广。行政诉讼的公告送达与民事诉讼的公告送达的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原告,后者原告被告都适用。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AQUA、MSN、飞信)送达在民事诉讼中没有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规定这种送达方式很必要。转交送达是民事诉讼的特有送达方式,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2]]


  

  十、行政诉讼送达的效力


  

  行政诉讼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达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送达的效力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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