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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送达问题初探

  

  (三)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前提是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邮寄送达需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不能是平信,平信邮寄不是邮寄送达,EMS方式送达是邮寄送达。


  

  (四)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只能委托给其他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和机构。委托送达是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采取的送达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委托送达一般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因为行政机关和受诉法院一般处于同一地,如原告张×诉××县政府强制拆迁纠纷案,××县政府和××法院本来就在同一地,直接送达就可以了。如果不能直接送达,首先想到得应该是留置送达,就不会发生委托送达的问题。委托送达在行政诉讼中用的不会太多,但有一种情况,采取委托送达就显得必要,比方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外出去异地打工,所留地址或电话都无法联系上原告,那么此时若有原告在异地的准确地址,就可以采取委托送达方式,委托该异地人民法院送达。


  

  (五)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QQ、MSN、飞信)送达


  

  现代社会科技发展迅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多样化,所以就有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QQ 、MSN、飞信)送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送达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打电话、发传真、发短信、发电子邮件、QQ聊天的方式送达。这种方式送达具有即时性、快捷性的特点。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其缺陷,就是材料不好固定。采取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QQ)送达必须记入笔录,由人民法院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如有必要或可行,受送达人也应在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短信、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在学理上就有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之争,投邮主义又称发信主义,是指自信件、邮件、传真投寄到受送达人的指定邮箱或信箱或接受信息中端即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到达主义是指信件、邮件必须到达受送达人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至于受送达人知悉不知悉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内容法律上不作要求。投邮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多,如美国;到达主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多,如法国。我国的合同法,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行政机关都有电话、信箱、邮箱,甚至有的已经公开化,所以采取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AQUA、MSN、飞信)送达更方便,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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