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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送达问题初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章是对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的规定,该意见第八十一、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第九十条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送达问题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下面笔者详细对未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如何构建和规定送达问题作以探讨。


  

  六、行政诉讼中送达的概念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文书不是送达。送达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七、送达回证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用来证明送达人员完成送达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格式化法律文书。民事诉讼的送达回证与行政诉讼的送达回证大致相同。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案由、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考、填发人、送达人等。


  

  八、行政诉讼中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受送达人是行政机关的,往往送达到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即可。如果行政机关负责收件的人员拒收或阻挠,直接送达不能时,那就得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或办公场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办公场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是公法人,所以就不涉及住所的问题,住所仅适用于自然人。行政机关有办公场所,采取留置送达,就应当把法律文书、诉讼文书留置在办公场所。见证人一般比较难找,或见证人一般都拒绝签字,送达人员务必记明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到行政机关送达最好有二人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没有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证明,几名送达人员自己签名完成留置送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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