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框架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共十一章七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十条;第二章受案范围,共二条;第三章管辖,共十一条;第四章诉讼参加人,共七条;第五章证据,共六条;第六章起诉与受理,共六条;第七章审理与判决,共二十二条;第八章执行,共二条;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共三条;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共四条;第十一章附则,共二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片面规定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本条规定有三个缺陷,第一个缺陷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因我国行政诉讼没有行政诉讼送达的规定,所以也就谈不上依照可言。第二个缺陷就是“可以参照……”中的“可以”,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并不是必须为之,而行政诉讼的送达是一定要发生的程序,除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撤诉这种情况。第三个缺陷就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送达制度参照民事诉讼的送达制度有精简法律但却有无法执行之嫌,所以行政诉讼对送达的规定就显得很必须很关键。
再者,该解释是个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显然级别要低得多。行政诉讼的送达问题,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