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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送达问题初探

行政诉讼中的送达问题初探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送达问题的“真空”规定兼论行政诉讼送达制度设计和构建

李炳稳


【全文】
  

  内容提要: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共十一章七十五条,其中并没有行政诉讼送达问题的专门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七条作了简略的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全文共6691字)。


  

  关键字: 行政诉讼 送达 制度设计和构建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执行已近十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笔者仅对行政诉讼的送达问题作以剖析。


  

  一、行政诉讼送达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涉及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本来就怒火中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机关百般刁难,诉讼文书没法送达。再者,人民法院的人、财、物还没有与当地党委政府彻底分离,所以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工作很难做,行政诉讼受到的外部影响和压力比较大。当前社会矛盾突显,动不动就有当事人进京赴省上访,这增加了中央高层、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送达问题的规定,所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送达问题,是摆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的课题。


  

  二、行政诉讼中规定送达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送达与否,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比方说送达行政诉讼的诉状副本,如果不送达或送达不能,将导致审判程序无法启动;比方说开庭传票,如果送达不能,就导致庭审活动无法进行;比方说拘传、缺席判决,都会涉及送达问题。再如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如不能送达或送达不能,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在整部行政诉讼法中可能是很小的部分,但是没有它将影响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所以说,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制度,应该成为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制度,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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