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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的基本问题研究

  
  三、  公证证明的功能与价值

  
  (一)公证证明功能

  
  不同的法律证明活动都有不同的功能。如诉讼证明为法律纠纷当事人提供和平的争议解决途径;立法证明为法律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主张提供必要的依据。

  
  而公证证明功能在于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主张民事权益或豁免民事义务时提供经公证程序确认的有较高公信力的法律事实。公证证明活动由公证申请人启动,公证机构主导,公证利害关系人主动或被动参与,通过公证程序,最后以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的形式终结。公证证明的主要功能,就是为申请人也为整个法律社会提供经公证程序确认的有较高公信力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事件或文书。公证证明通过其产生的公证文书,可以为诉讼证明或立法证明服务,同时也可以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交往中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公证证明价值

  
  公证证明价值在于能提高民事活动的安全性。具体来说,对作为民事主体的公证申请人而言由于有利于其主张民事权益或豁免民事义务,具有利益价值;作为其他民事主体而言,则具有安全价值。

  
  如何提高民事法律活动的安全性,同时又保障民事活动中各方的利益,提倡诚实守信的社会体系,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探讨研究的课题。在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当今中国,尤其有其必要性。从国外的公证实践来看,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例,其为了加强民事活动的安全性,法律特别规定了三种需要或可以公证的情况:其一,设立社团或财团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而且一旦完成产生综合性的后果,要求其在实施时伴以公证的形式,可促使当事人冷静考虑是否实施以及如何更好地实施,避免纠纷;其二,单纯让一方得利的法律行为,如赠与,由于这种行为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设立公证程序,可促使利益丧失方冷静思考;其三,易生争议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协议共有财产制、设立家庭财产基金,课加公证程序可防止纠纷于未然[1]。上述三种行为如果经公证程序确认其安全性,将为公证申请人实现自身权益带来较大的方便,也为其他民事主体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法律安全保障。这方面的实践很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简介】
张烽,上海市虹口公证处任职。
【注释】 参见徐国栋《公证制度与民法典》,《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5698,2010年09月0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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