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从公证实践来看,公证证明对象已经不仅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一些事实行为。一般地,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在于依其意思表示,其行为由于其意思表示而发生其希望发生的法律效力。如果民事主体的行为的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依其意思表示为转移,则该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如拾得抛弃物而取得所有权,进行创作而取得着作权等,其法律效果直接由法律规定。从公证实践来看,这类所谓事实行为同样也可进入公证程序,大量地通过如保全证据等形式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证明。如果依现有的公证证明对象内涵,上述公证证明对象将面临合法性的尴尬,而不进行这些公证活动,又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合理的公证需求。
(三)公证证明标准
如前所述,法律证明标准即是指需要揭示的已知的法律事实与待证的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的程度。这种联系揭示得越彻底,则证明标准越高;揭示得越模糊,则证明标准越低。一般来说,证明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分。
公证证明标准则是指公证证明主体需要揭示的已知的法律事实与公证证明对象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与诉讼证明所确认的事实只能是经诉讼程序而达到法律真实一样,公证证明也只能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公证程序基础上所得到其一定的法律真实。很显然,公证证明所得出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等同。
(四)公证证明与法律推理
公证活动是公证申请人作为证明主体申请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公证机构作为公证主体依公证程序对其证明行为进行监督和确认的活动。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确认手段主要以法律推理的形式来进行。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为已知的判断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活动。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种类。
公证程序中法律推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公证机构审查申请人公证申请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对于公证申请人来说,其所提出的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明确的,但对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来说,则处于不明确状态。公证机构需要对申请人所提出的公证证明对象,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所作的陈述,以法定的公证程序为依据,在充分运用法律推理加以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核实的基础上,对其提出的公证证明对象作出判断。因此如果说公证申请人是公证证明的主体,则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是法律推理的主体,公证机构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对公证申请人的证明行为进行监督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