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证证明呢?公证证明是在公证程序的框架下,根据公证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揭示已知证明事实或现象和待证事实或现象之间的法律联系,而说明证明待证事实或现象存在的活动。其中,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待证事实或现象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其存在含义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其法律联系具体由公证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众所周知的事实经验所确定。
二、 公证证明的内在要素
根据我国《
公证法》第
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证明活动包括主体、对象、衡量标准等内在要素。
(一)公证证明主体
作为一项活动,必然有主体,有参与方。主体与参与方的区别就在于,主体是活动的提议者,并且是该活动最终结果的承受者。
那么公证证明的主体是什么呢?公证活动中,参与各方有公证机构、申请人、相关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明确的是,相关人和利害关系人肯定不是公证证明活动的主体。对公证机构、申请人何者是公证证明的主体,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公证申请人才是公证活动的证明主体,而不是公证机构,理由有如下几方面。
其一,公证证明活动的启动者是公证申请人。民事主体不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活动将无从展开,无申请依据而开展的再严密的公证程序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启动公证证明程序,是公证申请人的利益之所系,而不是公证机构的利益所系。公证申请人出于主张民事权益或豁免民事义务的目的,要求对有关事实或现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通过公证程序予以确认,于是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并无法律所规定的权力主动对有关的事实或现象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证明。
其二,公证证明活动的证明义务履行人是公证申请人。公证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还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依据。公证机构只是对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审查核实,对于公证申请人未提出的事实或现象或与申请公证事项无关的事实公证机构并无查明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