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明的基本问题研究
张烽
【全文】
一、 证明与公证证明
(一)证明
证明是人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从哲学上说,证明是从已知事物或现象出发,通过揭示已知事物或现象与待证事物或现象之间联系,从而说明该待证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存在性。该已知的事物或现象是证明的起点,其对象和范围由具体证明环境决定的,不同的证明环境可能有不同的证明起点。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都需要有证明活动,这是因为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方式即是发现事实和提出主张;而无论是发现事实和提出主张,都需要通过证明活动来得到他人的认可。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有数学证明,物理证明,哲学证明,法律证明乃至心理证明。
(二)法律证明
法律证明是人类众多证明活动的一种。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人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联系与法律联系。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已经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法律证明,即是从已知的法律事实出发,通过揭示已知法律事实与待证法律事实之间的法律联系,来说明待证法律事实的存在性。一般来说,该已知的法律事实、待证的法律事实以及需要揭示二者之间的联系程度即法律证明标准,都须以明确法律规定由具体法律程序确定。法律证明也因法律运行的环节不同,有立法证明、司法证明、执法证明等。
(三)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是司法活动也即被动进行法律适用时所进行的证明活动。执法实际上是主动地法律适用,而司法的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被动性。司法活动是以诉讼为中 心的包括公证各活动的总称。诉讼证明,公证证明都属于司法证明。
(四)诉讼证明
诉讼证明是在诉讼活动中所进行的证明。诉讼活动是司法活动的中心。人们的诉讼活动中,必然会针对诉讼请求持支持或反驳的态度,而这些都需要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诉讼证明需要同样是从已知的事实或现象出发而进行,但这些已知的事实或现象有时候本身也需要说明其存在性。
(五)公证证明
公证证明是在公证活动中所进行的证明。公证活动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都是属于被动进行法律适用的活动。诉讼活动是司法活动的中心,公证活动为诉讼活动服务,但并不是诉讼活动的附属,公证活动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公证证明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