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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其他:上门男子杀前妻案的反思

  
  2、被告有自首情节

  
  事发后,陈某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陈某事发后就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自首。尽管没有立即到公安局,但已经明确天亮便会到案。由于身心疲惫,到附近旅馆住了一夜。当天早上八点,陈某再次打“110”,并告知自己的位置,公安机关到指定地点抓获陈某。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的行为符合该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受害人本身存有过错

  
  从本案发生的背景来看,被告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与受害人一直以来的过错有很大关系。证人证言、被告供述等案卷材料可以证实,受害人在与被告结婚前就和尤某有恋爱关系(见卷宗84页尤某的证词)。在尤某与他人结婚后,李某仍与尤某保持一年多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李某提出要尤某离婚和自己结婚时,被尤某拒绝,李某则以死相威胁。在尤某的苦劝之下,李某才答应不再纠缠尤某。随后,李某在家人的安排之下认识陈某并结婚,便成为李家上门女婿。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陈某懒惰且很贪玩,常夜不归家。曾多少次,当夜里陈某出于关心打电话问其在哪里时,李某则在电话中说“我和我男人在一起”。李某也多次提出要离婚,声称要到外面去和其他的男人生活。陈某念及夫妻一场和女儿还小,一直不同意离婚,并尽职尽责承担起家庭责任,对陈某父母和自己孩子照顾有佳。但李某仍然不依不饶,经常离家不回,一定要离婚,陈某迫于无奈,最后只得和李某协议离婚。

  
  李某也深知导致离婚的原因在于自己,由于怕父母知道离婚的事实,于是协定双方仍在一起住。2009年12月10日(即事发当日),李某父母在叫李某回家时,才得知已经离婚的事实。父母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女儿离婚这么大的事也不和他们商量,于是打电话叫女儿前来商量。见面后,李某和父母产生了争执,并要和父母断绝关系(见卷宗第90页《保证书》)。当着父母和陈某的面打电话给尤某来帮她搬东西。尤某到来后,李某当着亲戚和陈某的面说她要和尤某一起过日子。

  
  另外,当日晚,李某以商谈复婚为由叫陈某到房间,于是拿出事先藏在被子里的菜刀要砍死陈某,并称只有杀死陈某才能和其他男人一起生活,遂发生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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